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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列国时代的古印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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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列国时代的古印度(一)

1个月前 作者: 季敏杰

第二百三十九章 列国时代的古印度(一)

印度的历史像谜一样,似乎所有当政的人都不懂得记录自己的历史,不记录历史文化就容易断绝,最后只剩下宗教文化流传了下来。直到公元前7世纪,古印度的政治史还处于朦胧的状态中。没有确切的年代纪录,也没有比较系统而切实的政治史资料。不过从公元前6世纪起,情况有了改变,波斯人和马其顿人的先后入侵,确定了公元前6—前4世纪印度历史的时间框架。这一时期的佛教和耆那教的文献又提供了不少关于政治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材料。由于早期佛教的文献对于说明这一时期历史的重要性,有人称这时为“早期佛教时代”。由于当时诸邦林立而无统一国家,人们又称这时为“列国时代”。

这一时期的古印度有许多大小不等而且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佛教文献中说到了“十六大国”,就是指孔雀王朝统一北印度前的十六个独立的国家。它们是鸯伽(后世印度的东比哈尔)、摩揭陀(后世印度的南比哈尔)、迦尸(以后世印度的瓦拉纳西也就是贝拿勒斯为中心,以上三国自东至西分布在恒河三角洲以上地区的南岸)、居萨罗(即在迦尸西北,日后的奥德)、跋阇(即拔祇、弗栗恃,在摩揭陀以北,后世的北比哈尔,公元前483年为摩揭陀国所灭)、末罗(即摩罗,力士之意,在居萨罗东北,后世印度的哥拉克浦尔县,公元前483年为摩揭陀国所灭)、拔沙(即跋沙、梵萨,在迦尸以西,后世印度的阿拉哈巴德一带)、支提(车底,在拔沙以西)、般阇罗(在居萨罗西北,后世的巴雷利一带)、居楼(在般阇罗西北,后世印度的德里、密拉特一带)、婆蹉(在居楼以南,后世印度的斋浦尔一带)、苏罗娑(在居楼以南,后世的马土腊一带)、阿般提(在支提西南,马尔瓦高原)、阿湿波(佛教文献认为这是偏在南部的哥达瓦里河一带的国家,又有文献认为它在西北角地区,第一种更可信)、犍陀罗和剑浮沙(以上两国在西北方印度河上游)。耆那教文献也有十六国之说,不过其实十六国以外还有很多小国和城主,如释迦牟尼的母国迦毗罗卫国(释迦国)和释迦牟尼的外祖父善觉王的天臂城。十六国中的一些国家也是时分时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佛陀在世时,迦尸国就被居萨罗国波斯匿王(胜军王)一度吞并过,而迦毗罗卫国最后也被波斯匿王的儿子琉璃王(末利夫人之子,胜鬘夫人之弟)屠城。

列国时期北印度总的政治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先前曾是雅利安人活动中心地区的旁遮普一带落入波斯帝国的统治之下。波斯帝国的建立者居鲁士曾经打到兴都库什山脉和犍陀罗一带,把这里变为其帝国的一部分。后来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在平定国内暴动以后,又派兵远征印度,直至印度河口。于是旁遮普和印度河以西地区成为波斯的属地,直到公元前4世纪后期波斯帝国灭亡。

在后期吠陀时代曾是雅利安人活动中心地区的恒河上游一带,居楼和般阇罗也失去了从前所有的重要地位。在列国时代,恒河中游以下的居萨罗、迦尸、摩揭陀等国成了当时最重要的国家。随着恒河流域的逐步开发,古印度的政治中心也逐渐向东转移。

列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大体说来,可以分为君主国和共和国两大类。

十六大国中的大多数是君主国,在君主国中,国王享有广泛的权力和特权。他们有权征收土地税和各种商业税,有权处置山林之地以及无主财产,还有权征发劳役。国王还掌握着军事、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力。在国王的宫廷中有许多大臣供职。其中地位最高的是称为“普罗希塔”的国王顾问。

在一些国家里,称为“森纳帕提”的大将军享有比普罗希塔更高的地位,尤其是当王子出任大将军的时候。他不仅掌握军事大权,而且执掌一些司法方面的职权。此外还有一些称为“摩诃摩特罗”的大臣,他们分别主管审判、军队、度量衡以及其他种种部门的事务。

另有一些称为“维耶瓦哈里伽”的法官,他们协助国王从事审判工作。判案的依据是教法(法经、法论)、习惯法和国王的法令。刑事案件则往往用“神判法”来定案。随着兼并和领土扩张,一些大国还在被征服地区设立总督或“副王”。这种重要职务通常都委派给王子们去担任,有时国王也派自己亲信的将领去作行省总督。在这一时期的各君主国中,王权在不同程度上都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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