睁者一只眼睛做梦;超越世俗,但不以它为敌。 ——[美]乔治桑塔亚那 上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冷月销魂得到王禹浪先生的“教导”,至今铭刻于心,不敢淡忘。 事情是发生在一次学校关于社团建设的座谈会上,那天冷月正好要去CC空间,发现素教一楼有一些人坐着那里好象开会的样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就找了个地方坐了下。正是王禹浪先生在讲,细心听下去。不一会,冷月心中有了一种不安,暗自叹到:“王先生到底要教给我们什么?好象这是溜须拍马,投机逢迎,互相利用,各得其惠,行贿受贿,心安理得?”(诚然,这并非王先生本意,只是冷月推敲出的一些东西,无中伤之意)也许我这话说的,是有点尖酸刻薄。总之,四个字,“人心不古”呀。 这就有人问了,冷月怎么如此说呢? 那我就先把王先生说的话大体概括一下。 “在社会上,要办成事情,要学会‘利用资源’,就拿兰峻来说,他就利用了我这个‘资源’,前几次见面,帮他批改文章,最后,拿着自己出的书来找我。我就让我带的学生买他的书。” 在一般人看来,这好象没有什么毛病,那我们就做一个引申。 社会上的确有这种“利用资源”的论调,大家要往上爬,就得有一个很好的“人脉”,然后利用各种关系,办成一些事情。如,有一个公安局的朋友,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一个做交警的朋友,开车违规,就可以少罚点钱;有一个法院的朋友,就可以在打官司的时候有优势;有一个税务的朋友,就可以少交或不交税……等等这些(不是我瞎编,央视的诸多节目常有这样的报道,虽然节目里有一些报道是很暧mei,但明眼人一看就明白是怎么一会事)。 先说,被利用方。 那认识一个做老师的朋友,就可以“多卖一些书”了?交警的职责不是“少罚钱”,法官的职责不是让谁“打官司的时候有优势”,警察的职责不是“隐瞒事实”。那老师的职责就是“卖书”了?? 四个字,“滥用职权”! 学校里这样的事情其实很多,我还知道某学院的一个老师,在上课的时候,推销自己写的“散文随笔”性质的书(注意,不是“教材”),说是“考试出这上面的东西,大家卖不卖随意。”有这种事情,真是哭笑不得呀。(此事,听N位朋友口述,应该不会有错) 诚然,王先生卖书的时候,也说的“随意”,但他带的学生要想有好成绩,就得给王先生一个“面子”,那这“随意”二字,还有价值吗? 再说,利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