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问题算是解决了,已经基本确定杨子向的确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调查李多晨家人的结果是,从未听说过李多晨和一个叫贾小军的交往过,更别提发生矛盾了。 通过这些的调查,萧云天觉得,足以把贾小军作案的可能性排除了。 所有的调查工作完毕,萧云天召集其它三人开会,大家集中讨论了案情,最终形成了杨子向作案的十五点理由,足以排除其它合理怀疑,得出杨子向作案的唯一结论。 这十五点理由是: 第一,目击证人程威通过辨认,明确辨认出了作案凶手即为被告人杨子向。程威的证言与现场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程威与其他目击证人并不相识,其证言获取时间在后,目前无相反证据证明程威证言系伪证。程威原来见过被告人杨子向,对杨子向体貌特点印象深刻,在杀人突发事件时注意观察认出系原来曾见过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经过侦查实验,证实证人程威的证言客观性较强。由一侦查员使用证人程威所述同型号汽车经过现场,另两名侦查员模拟打斗过程,可以证实在开车过程中能看到凶手与被害人的追砍过程。 第三,目击证人王艳对凶手进行了辨认,从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其中的两人,有一人为凶手,这二人中恰有杨子向。她虽然未明确辨认出凶手,但也将凶手锁定在较小范围。 第四,目击证人李正辨认出凶手就是杨子向。 第五,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陈述的凶手体貌特征与被告人杨子向一致。比如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额头有黄头发与被告人杨子向体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额头上有一撮黄头发这一细节能够更加印证此点,其它证人证实案发前几天看到杨子向的黄头发,杨子向本人也承认染过黄头发,在案发后染回成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关键的四名证人证言均陈述稳定,对于现场追砍的大致情节较为一致。 第七,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杨子向在案发后脸上、身上有血迹。超市老板证实杨子向来买过上衣,身上有一些血点子。 第八,被告人杨子向具备作案动机。被告人杨子向与被害人李多晨存在矛盾,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亲属证言、被告人亲属证言,还有其它证人证言均能证实, 第九,被告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时间。其虽不供认犯罪,但也承认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