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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在互惠互利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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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在“互惠互利”中合作

2018-04-15 作者: 宋璐璐

知己知彼,在“互惠互利”中合作

我们都知道,一段合作的关系如果能够长久地维持下去,对于合作的双方都有很大的利益。这要求我们在建立关系的初期,就开始彼此加深了解。有一句古语叫作“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所说的“知己知彼”,是描述自己与敌人的关系。作战对敌的时候,了解敌人的特点可以有助于我们进攻。但是,建立起一段合作关系的时候,其实我们更需要“知己知彼”。因为合作是把各自独立的两个人或者多个人捆绑在一起。当不同的人作为一个整体去奋斗时,他们需要统一目标,统一前进的方向,统一方法,统一意志,这样才能达到齐头并进的效果。

要实现合作者之间的统一,彼此之间充分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有时候,我们会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解别人身上。其实这是过分强调了“知彼”。如果是这样,那么其实我们还是建立在“让别人来帮助我”这样一种想法上,而不是建立在“当和别人合作时,我们能共同努力,收获更多的利益。”

而拥有了“知己知彼”这样的想法以后,我们要把关注别人的目光收回一部分,分了一部分的精力去关注自己,了解自己的特点。我们除了分析别人是不是适合与我们合作,与这个人合作我们能得到多大的好处以外,我们还会去分析,我们自己在这段合作关系中可以为别人带来什么样的益处,我们自己有什么样的缺点可能会对双方造成影响。

大家都知道,中国与蒙古国之间一直都是山水相连、唇齿相依的友好邻邦关系。在2006年的时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曾经在北京共同主办了一场中国——蒙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讨会。蒙古国有两位“巾帼英雄”出席了这次研讨会。她们就是米格尔道尔基·额尔敦巴雅尔女士与萨日奈·钢巴雅尔女士。米格尔道尔基·额尔敦巴雅尔女士1987年毕业于蒙古国国立大学法律系,现在,在蒙古国国立大学就读博士学位。早年的时候,她曾经担任过扎布汗省初级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法官等职务。1996年还曾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过法律助理的工作。在这段时间内,她曾经于1996年、1999年、2006年参与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在知识产权的领域可谓是“行家里手”。而萨日奈·钢巴雅尔女士也是一位了不起的女士。现在,她正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知识产权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在此之前,2000年,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处从事版权官员的工作,2001年正式成为了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在2004年的时候,还曾经以法律进修员的身份赴伦敦Richemont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去开展工作,2005年,她在慕尼黑的欧洲知识产权局工作。后来,回国之后,她就开始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双边与多边合作工作。现在已经出版了多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专著。这次中蒙两国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的研讨会的时机选择得非常好。第一,正好赶上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进入实质阶段,第二,蒙古国的新专利法与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刚刚批准通过,这一切都为为这次研讨会,在这个“新”字上做文章留下了难得的机遇与空间。在研讨会上,中方代表首先向蒙方代表阐述了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主要修改建议都包括哪些新内容。根据杨红菊女士,这个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的年轻的负责人,中国《新专利法详解》一书的作者之一对外透露,根据巴黎公约与国际上通用做法,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专利权保护、侵犯判断标准、诉讼时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最引人注目的却是“强制许可制度”新增加的内容。

蒙古国的代表,即该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处处长乌仁格日勒·苏米娅女士,在比较清楚地了解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情况之后,告诉中方代表,10年来,已经修改过数次的蒙古国专利法最大的特点与原则,就是专利不分国内国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律平等”;过去蒙古国曾经一度将专利视为公有财产,而现在,专利已经可以当作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了。当中方有关人员向其提问: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生产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会怎么样时,他们表示,蒙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与国际上签署了14个条约与协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设有专利纠纷委员会,按照规定,纠纷委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必须予以解决。如果对解决方案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在当时向蒙古国递交的专利、版权、商标申请已经逾千件,类似于这样的对话、交流活动,能够很好地加强两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和蒙古举行研讨交流会的目的,就是达到“知己知彼,互惠互利”。这两个国家因为地理位置相临,在许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公民向蒙古国递交专利、版权、商标申请等也有很多,两国同时就专利管理的办法,来展开讨论,吸收彼此在专利管理上的优点,改进缺点,可以加强两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两国的公民都会带来很大的好处。

在国家政事上是这样,而在日常工作中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当我们需要与别人合作起来完成一项任务的时候,“互利互惠”是达成合作的前提,而“知己知彼”则是更好地促进这次合作的必要条件。

A公司是一家广告设计公司,为了在圈子内快速地成长起来,总经理决定去参加B大型公司的广告招标会。由于B公司一直是同行业中屈指可数的大公司,很多广告公司都想借助他们公司的影响力来为自己公司扬名。因此,参加这次招标会的广告公司有很多。

与其他竞争者相比,A公司并没有什么优势。怎样才能顺利地拿下这个单子呢?总经理一直很头疼。于是,他将设计部门的所有员工召集起来共同商议,希望通过大家集思广益尽快地想出一个可行的方案。一个下属对经理说:“古人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不如,我们先充分了解B公司的情况,认真分析出他们的需求,然后,结合我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互利互惠最佳的方案。”大家都觉得这个方法可行,于是,他们就开始行动了。最终,在招标会那天,他们果然以这样的优势脱颖而出,打败了其他的竞争优势,拿下了这个项目。

A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这次竞争中获胜,完全得益于之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充分地了解B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出了最合理的对策,以对双方都有利的结果告终。

因此,如果你想要达到高效工作的目标,就可以选择这个方法。先寻找与自己利益相近的人,彼此加深互相的了解,然后,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创造互惠互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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